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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项顺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顺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潮。委托代理人卢凤龙。委托代理人王茹。被告项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项顺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合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