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超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辛家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从租住的本市未央区新房村五组21号院内三楼306室出来,准备上同楼层厕所,因厕所有人,在等待时,看到厕所隔壁门朝东开的301号租住户门未关严,透过门缝看见屋内没人,便进入房��,将租住户张某乙放在沙发上的电脑包及包里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佳能”照相机一部盗出。被告人张某甲刚走出房门,被从厕所出来的张某乙撞见,被告人张某甲即将电脑包塞给张某乙,并将相机随手扔在走廊的水泥地上,逃回自己的房间。后张某乙报警。当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2月29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235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300元,“佳能”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张某甲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2013年9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看见同楼租住的房客家里无人,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因被告人张某甲在出门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将被盗物品追回,系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没有实际损失,均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