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嘉芳与项如军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嘉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项如军。再审申请人黄嘉芳因与被申请人项如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嘉芳申请再审称:原判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从黄嘉芳提供的二轮土地承包登记清册及项如军提供的2010-2011年的租金付款凭证一组等证据看,���判认定涉案土地系黄嘉芳家庭承包地,多年来一直委托项如军出租。经黄嘉芳女儿做主,项如军已将该地块2007年至2010年租金支付给黄嘉芳儿子黄培定,黄嘉芳对此知情并默认同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因此,原审判决驳回黄嘉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黄嘉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嘉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蔡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