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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向某某,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纠纷已经解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姜宇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