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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东营美亚公司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美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美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东营美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584号。法定代表人侯夕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伟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冯红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东营美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833-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美亚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在原告方法院起诉,但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在山东省东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伟业公司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地热井施工合同中关于未尽事宜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如有异议可在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