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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叶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84年6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农民。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某局家属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