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朱彦良与承德县德天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良,承德县德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09号申请人:朱彦良被执行人:承德县德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印洪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彦良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德天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承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