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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民烈与胡春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民烈,胡春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林民烈。被告胡春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林民烈与被告胡春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