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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3)00911号连某某诉祝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长子县常张乡连西沟村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长子县常张乡圪坨村人,农民。上诉人连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连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