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陆宏彬、邱长秀、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陆宏彬,邱长秀,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3号。负责人高勇,行长。被执行人陆宏彬。被执行人邱长秀。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A10837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陆宏彬、邱长秀、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4631号公证书、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105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宏彬、邱长秀偿还借款本金167444.46元、利息1150.53元(截止2013年9月5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宏彬、邱长秀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宏彬所有的陕XX**奥迪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