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袁丰琳与张鹏、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丰琳,张鹏,罗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袁丰琳。委托代理人万菊红,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鹏。被告罗娜,系被告张鹏之妻。原告袁丰琳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丰琳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菊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罗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丰琳诉称,原、被告是雇佣关系,原告在两被告处打工。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2013年3月20日给原告打下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至今日未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鹏、罗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3月20日,被告张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袁丰琳人民币2万元,用于文帆包装公司运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袁丰琳所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鹏向原告袁丰琳借款2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罗娜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鹏、罗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鹏、罗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丰琳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30元,共计380元,由被告张鹏、罗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