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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杨文海农户与杨小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小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093号原告杨文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杨文海。委托代理人李雪芹,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成。委托代理人梁利军、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杨小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文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