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林向阳与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17号申请人林向阳,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杨凡,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原告林向阳与被告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2日作出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被告杨凡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林向阳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并从2012年3月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杨凡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林向阳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按法律程序向被执行人杨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的义务。后申请人林向阳和被执行人杨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凡给付申请人林向阳借款本息共计18万元,本案即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