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闻民三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冯冰玉与张建斌、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冰玉,张建斌,XX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冯冰玉与张建斌、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闻民三初字第371号原告冯冰玉,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斌,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XX程,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原告冯冰玉与被告张建斌、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冰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斌、XX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冰玉诉称,2013年1月21日,二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走现金10万元整。二被告为原告立写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冯冰玉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2分,张建斌、XX程,2013年1月21日”。被告同时表示,几天后还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并未偿还分文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建斌、XX程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被告张建斌、XX程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冯冰玉处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冯冰玉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2分,张建斌、XX程,2013年元月21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冯冰玉多次催促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一再推拖,至今未予偿还。依原告冯冰玉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闻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建斌所有的位于闻喜县海天嘉园G2一单元202室和G2二单元XXX室予以轮候查封。以上事实由被告张建斌、XX程给原告冯冰玉所出具的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建斌、XX程所借原告冯冰玉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张建斌、XX程给原告冯冰玉所出具的借据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冯冰玉主张按约定利率月息2分支付利息,因约定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原告冯冰玉要求被告张建斌、XX程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斌、XX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冯冰玉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月息2分计算,自201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建斌、XX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全新审 判 员 何雅惠代理审判员 仇新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