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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设,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李远设。被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一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晓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远设诉被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商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设、被告东立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莫晓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远设诉称,2010年8月27日,原告李远设与被告东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29031元的总价购买被告东立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中原告已明确授权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之内向原告申请办理房屋权属所有权证书,原告于2011年5月2日收房。按约定,原告应于2012年5月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原告与2012年12月5日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共逾期217天。故诉请判令被告东立公司向原告李远设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497元;判令被告东立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李远设误工费、交通费等300元;诉讼费亦由被告东立公司承担。被告东立公司辨称,原告李远设逾期取得房产证是因原告李远设逾期提交授权资料造成的,不是被告东立公司的原因;原告李远设诉请判令被告东立公司支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300元,无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原告李远设与被告东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李远设购买被告东立公司开发的位于东立国际广场房屋,总价款为229031元。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二)转移登记: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300元。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之日起9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李远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东立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向原告李��设交房。2012年7月15日,原告李远设在商品房分户申请表上签名。同年12月5日,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向原告李远设颁发了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69***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李远设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17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李远设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单;2、商品房买卖合同;3、收据;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房屋初始登记记录单、申请表;7、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69***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设与被告东立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李远设逾期2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东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东立公司的辩称意见不成立,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李远设支付违约金497元。原告李远设应就其“请求被告东立公司向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300元”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原告李远设在庭审中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李远设请求被告东立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4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远设支付违约金497元。二、驳回原告李远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李远设垫付,被告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李远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尹 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