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7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秀春与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春,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792号原告:冯秀春。委托代理人:张蕾,胶南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春与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