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李雪娟与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娟,张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雪娟,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淑琴,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娟与被告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李雪娟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娟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杜米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