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李雪娟与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娟,张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雪娟,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淑琴,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娟与被告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李雪娟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娟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杜米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