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某某村。被告马某某,女,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