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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某某村。被告马某某,女,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