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王某某诉被告芜湖市飞阳异型钢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芜湖市飞阳异型钢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某,芜湖市平安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双龙化工批发部业主,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皖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身份事项同上)。被告芜湖市飞阳异型钢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飞阳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4891848-7。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总经理。被告:王某某某,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宜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平安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水阳江路蓝领公寓4幢南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984798-1。法定代表人:蒋国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功标,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宿舍。被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九华北路原芜湖茶厂十里牌仓库,组织机构代码00301269-9。法定代表人:刘绍红,主任。委托代理人:戴林,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0元,减半收取5985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10055元,由原告王某、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范云茂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胡万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音 乐附: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