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程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忆江与王浩、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忆江,王浩,王某某,南京珠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忆江,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原告王浩,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忆江,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原告王某某,女,2008年12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浩,,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南京珠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菲时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德泳,珠港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原告王忆江、王浩、王某某诉被告南京珠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仝鑫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浩、王某某委托原告王忆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德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忆江、王浩、王某某诉称:2012年7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西路199号的文馨花苑6幢二单元1704室房屋一套(于2013年5月23日领取产权证书)。但该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因下雨,屋内多次漏水,造成原告装修财物损失。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092.90元,后在庭审时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000元。被告珠港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房屋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被告也同意给予适当赔偿,但原告起诉时主张的43092.90元过高,对于变更诉求后的20000元赔偿请求,被告也希望原告可以适当予以扣减。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文馨花苑》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三原告购买座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西路199号文馨花苑6幢二单元1704室房屋。后三原告在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由于该房屋后阳台漏水以及房屋防水层问题导致原告自己家中装修财物受损,并导致其楼下住户部分装修受损。三原告与被告针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因房屋无法居住导致原告出外租房居住的租金12000元、更换门套与橱柜的费用3500元、房屋装修误工损失10200元、房屋维修损失7300元、地板损失10592.90元、地暖设备损坏发生的维修与更换零件费用若干,对于上述损失,三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庭审时,被告对于上述费用认可租金4800元、更换门套与橱柜的费用3500元、房屋维修损失2300元、地板损失5000元、地暖维修保养费用4200元,合计19800元。综合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的自认,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因房屋无法居住而产生的房屋租金4800元(三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没有住房且需要在外租房居住,因此以被告自认为准)、更换门套与橱柜的费用3500元、房屋维修损失2300元(三原告未能提供房屋维修费用明细,因此以被告自认为准)、地板损失5000元(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地板受损面积与价值,因此以被告自认为准)、地暖维修保养费用4200元(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地暖因漏水而需要进行维修保养的费用明细,因此以被告自认为准),对于三原告提出的房屋装修误工损失102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三原告在本案中各项损失合计198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文馨花苑》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三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但由于被告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遭受财物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忆江、王浩、王某某198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忆江、王浩、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0元,由被告珠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7元。代理审判员 仝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