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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兴玲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玲,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张兴玲。委托代理人朱和声。被告王敏。委托代理人陈英。原告张兴玲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萍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玲的委托代理人朱和声及其被告王敏的委托代理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玲诉称:被告王敏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7月份3日向原告张兴玲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5天。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敏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要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敏归还借款50万元,并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各1份,证实被告王敏向原告张兴玲借款50万元的事实。被告王敏对借款5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被告王敏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张兴玲借款50万元,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张兴玲,乙方王敏,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就双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乙方用自己壹套房屋[座落在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温泉大道南侧-鑫桥.南海雨林温泉5号楼5B607室,面积为68.8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未抵押未查封)]作为担保物。二、乙方向甲方借款使用时间为45天,从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三、如乙方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则由乙方自愿以私有房产座落在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温泉大道南侧-鑫桥.南海雨林温泉5号楼5B607室的房屋抵押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伍拾万元的价格(不作评估、定价、拍卖)抵偿给甲方,乙方必须无条件办理房屋过户相关事宜。四、乙方保证担保物房产无任何债务纠纷。五、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诉讼地在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六、本合同因公正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七、以上条款,甲乙双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约,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敏向原告张兴玲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张兴玲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当日,原告张兴玲给付被告王敏现金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敏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玲与被告王敏间的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王敏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原、被告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张兴玲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兴玲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起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60元,由被告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收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审判员  王小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爱霞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力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击剑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