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邬凤云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凤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邬凤云。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磐石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商佃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凤云诉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凤云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凤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