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俞礼胜与应志豪、胡晓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礼胜,应志豪,胡晓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俞礼胜,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应志豪,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胡晓誉,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俞礼胜与被执行人应志豪、胡晓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