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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许国红与沈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红,沈小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许国红。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宝,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红与被告沈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红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许国红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