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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新广国际公司诉新迈特正宇医药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82号原告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增贤。委托代理人陈启环、曾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金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已经就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24元(其中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8224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