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122号原告梁×,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