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戚荣与张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荣,张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戚荣,女。被告:张朋龙,男。原告戚荣与被告张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昌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荣、被告张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戚荣诉称:2013年8月30日,张朋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江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龙宾馆路段时,与戚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朋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戚荣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交通事故后达成赔偿协议,但朱在生未实际履行该协议,因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戚荣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7028元。张朋龙辩称:一、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二、对于原告误工费诉请有异议。三、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有异议。经过上述庭审活动,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8月30日,张朋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江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龙宾馆路段时,与戚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朋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戚荣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误工证明、相关医疗凭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戚荣向本院主张因人身伤害所遭受的合法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参照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557元。2、误工费5256元,误工天数参照医嘱,戚荣诉请误工费为1979元/月,但未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误工费标准参照2012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宜。以上1-2项共计6813元,又因本次交通事故张朋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由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47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朋龙赔偿原告戚荣交通事故经济损失476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戚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戚荣已预交),由被告张朋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仰 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