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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刘聪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2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负责人:刘聪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艳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1030005222290297,出票人为烟台同德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苑福鹏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