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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科峰、王建华、郑州成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科峰,王建华,郑州成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晓峰,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成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满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科峰、王建华、郑州成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科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1号楼1单元703、704号房产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号)。2013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科峰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王建华、郑州成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科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1号楼1单元703、704号房产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29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