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红与王孝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96号申请人:高红,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孝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高红与被申请人王孝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孝波所有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6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在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作担保,股金账号:9161100000186XXXXXXXX。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孝波所有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