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吴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东爱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东爱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东爱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际勃。委托代理人:邱建忠。被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世楹。委托代理人:蔡永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东爱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喜盈盈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东爱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东爱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审 判 员  吕 涛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俞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