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花树与刘引平、龚亮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花树,刘引平,龚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334号申请人李花树,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刘引平,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龚亮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李花树因2013年7月6日被申请人刘引平无证驾驶越野车(车辆所有人为被申请人龚亮军)由东向西行驶至神华路土地局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由黄敏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结果致刘车乘员李花树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被申请人刘引平弃车逃逸,于2013年9月29日被群众扭送到事故中队。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申请人刘引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李花树与黄敏无责任。现申请人李花树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引平驾驶的龚亮军所有的越野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万元。并由李岐平以其自有的小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刘引平、龚亮军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李花树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引平驾驶的龚亮军所有的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云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