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占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