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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谢利与柳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柳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67号原告谢利。委托代理人徐茂辉、李琳。被告柳青。委托代理人何滔。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利撤回对被告柳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