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谢利与柳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柳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67号原告谢利。委托代理人徐茂辉、李琳。被告柳青。委托代理人何滔。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利撤回对被告柳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