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邓荣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203号罪犯邓荣健,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洋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荣健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的提请,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邓荣健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29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荣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劳动,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0个,被鉴定为病犯,监狱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荣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治疗。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邓荣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犯的余刑已不足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荣健减去余刑。原判罚金1000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骆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