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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79号申请人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蕾,女,该公司资金团队主管,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40005121157766、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伍月壹拾伍日、出票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寿光晨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壹拾壹月壹拾伍日、付款行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纬二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苏乐风代理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