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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卫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卫某某,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卫某某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朋礼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