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小建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薛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6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小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小建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3798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