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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姜宁与被申请人李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志辉,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菲,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政民,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姜宁因与被申请人李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宁申请再审称:(一)佛山中院在再审听证中既没有发现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也没有发现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却依然裁定受理李政民的再审申请并提审该案,这已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再审立案的相关规定。(二)佛山中院在裁定提审案件后又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缺乏法律依据。(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应依法裁定驳回李政民的再审申请,但其却反而作出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判决。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等。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姜宁以李政民因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共向其借款700万元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李政民归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一初字第5423号民事调解书后,李政民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经审查,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故作出(2010)佛中法立民申字第9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2009)南民一初字第5423号一案提审;经提审认为该案未查明基本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等规定,作出(2010)佛中法民提字第3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生效判决为(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经审理,认为姜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李政民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姜宁对二审判决作出的认定和处理不服,但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有关的认定结果,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姜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