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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月勤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勤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月勤,女,1966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16天)。2013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月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月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湖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月勤夫妇偿还三门峡市湖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崖底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2009年9月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湖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月勤偿还张xx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判决生效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多次督促张月勤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被告人张月勤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2012年12月1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张月勤拒不执行判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月勤亲属于2012年12月27日代其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2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月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月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归还所欠款项,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月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月勤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树祥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