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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高维新与孙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新,孙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36-2号申请执行人高维新,男,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镭,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维新与被执行人孙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维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999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窦婵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