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7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陈春,深圳市帝威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艳华;陈春;深圳市帝威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753-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X,身份证号码X,住X。委托代理人许捷,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春,X,身份证号码X,住X。被执行人深圳市帝威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202。法定代表人陈春。申请执行人刘艳华与被执行人陈春、深圳市帝威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X的X牌汽车一台,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存款、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记录。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