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齐凤兰与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兰,王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875号原告齐凤兰(120225197207062784),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蓟县。被告王晶晶(120225198710302794),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兰诉被告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