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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21号附78号。法定代表人:张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结街2号索特大厦1幢25-6。负责人:钱中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湖路131号A幢1-28号。法定代表人:余大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人民陪审员王贤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桂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