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与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西陈林。组织机构代码:79842923。法定代表人孙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文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岭,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南山坡。组织机构代码:68007830-2.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中华,该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0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立国审判员 马士彪审判员 张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