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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滑县牛屯镇徐庄村开一代销点。2013年7月7号,被告人郭某某从他人手中,以230元的价格购买两编织袋100公斤假冒卫群牌食盐,用于在其代销点内销售。2013年7月10日滑县盐业局的稽查人员在被告人郭某某的代销点内当场查获销售完的假冒卫群牌食盐70公斤。经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上述假冒卫群牌食盐碘含量为零,系非碘工业盐。另查明: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的缺碘地区之一,滑县亦是严重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食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造成的人体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有关联疾病的总称。它包括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严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更严重的是在胚胎期和婴幼儿期缺碘会引起流产、早产、死产、大脑发育迟滞和先天性畸形等。严重缺碘地区应该供应加碘食盐,上述地区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食用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卫群实业有限公司证明、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保存证据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及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非碘盐,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盐有关的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振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