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初字第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心亮与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亮,徐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0599号原告王心亮。被告徐晖。原告王心亮与被告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心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心亮诉称:2013年1月29日被告徐晖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承诺2月5日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晖未能归还所借款项。被告徐晖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徐晖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请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网银电子回单及庭审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晖在借款后未能归还,应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要求其归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心亮借款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6406元,由被告徐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上诉须知)审 判 长 吴亚民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艳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