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钟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钟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聚凡。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聚凡犯行贿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17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聚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聚凡与钟某壬、钟某丁、钟某丙、钟某辛、钟某戊、钟某庚、钟某乙8户人在钟山县凤翔镇江亚村委苏石村水田上建了新房。2011年3、4月份的一天,钟聚凡为了让自己和另外7户能获得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主动向钟X鸣提出,如果能给他们8户争取得到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下来后会送好处费给他。钟X鸣答应了钟聚凡的要求,并为钟聚凡等8户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的相关手续,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分别拨入钟聚凡等8户的存折。2012年1月下拨2011年度第一笔危房改造补助款后的一天,被告人钟聚凡在其家里送给钟X鸣32000元,2012年3月下拨2011年度第二笔危房改造补助款后的一天,钟聚凡在其家里送给钟X鸣22000元,两次一共是54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在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聚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聚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聚凡与钟某壬、钟某丁、钟某丙、钟某辛、钟某戊、钟某庚、钟某乙8户人在钟山县凤翔镇江亚村委苏石村水田上建了新房。2011年3、4月份的一天,钟聚凡在与其他七户人商量好后,为了让自己和另外7户都获得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主动向钟X鸣(另案处理)提出,如果能给他们8户争取得到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下来后会送好处费给钟X鸣。钟X鸣答应了钟聚凡的要求,并为钟聚凡等8户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的相关手续。2012年1月份下拨2011年度第一笔危房改造补助款后的一天,被告人钟聚凡在其家里送了32000元好处费给钟X鸣。2012年3月份下拨2011年度第二笔危房改造补助款后的一天,钟聚凡在其家里送给钟X鸣22000元好处费,两次一共是54000元。被告人钟X鸣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5700元,已退出到本院。另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钟聚凡在接受侦查机关的问话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送好处费54000元给钟X鸣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本人没有新建房子,他哥哥钟某乙在江亚村委苏石村的一块水田上建了新房。他哥哥当时在外地,就打电话叫他用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帮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后他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给钟聚凡办理危房改造申请手续。他听说哥哥钟某乙领到六千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对于钟聚凡是否送了好处费给政府人员他不清楚。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的时候,他家在凤翔镇江亚村委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210平方米��新房子。因当时他在外地,就打电话叫弟弟钟某甲并以钟某甲的名义帮他申请办理了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手续。2011年年底,钟某丁到他家,拿了6000元给他,说是政府拨给他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对于他应获得多少危房改造补助款他不知道,钟某丁也没有和他说。3、证人钟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度在苏石村路边的水田上建了一层120多平米的房子,他家既不是农村低保户也不是农村贫困户,是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后来他父亲钟聚凡和钟职X联系好,钟职X答应帮他家搞到危房改造补助指标。然后,他把申请手续的材料交给父亲钟聚凡,再由钟聚凡联系钟职X帮办理申请手续。当危房改造款拨下来后,他取了9000元,并将其中的3000元交给钟聚凡,再由钟聚凡送给钟职X。当年与他一起在苏石村路边农田上建房申请获得危房改造款的还有钟某��、钟某壬、钟某丁、钟某辛、钟某庚、钟某戊,并听父亲钟聚凡讲,这六户也只得到了6000元,其他的钱用去打点关系。至于他父亲是怎么操作的他不清楚。4、证人钟某丁的证言,证实他家和钟聚凡、钟某戊、钟某壬、钟某丙、钟某乙、钟某辛、钟某庚一共8户在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新房子。他们8户人找过新栗村村委干部钟存X、钟职X,都无法得到危房改造指标。后来,钟聚凡几次与钟职X交涉,并承诺送好处给钟职X,钟职X才答应帮他们办理危房改造指标申报手续。为了得到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在钟聚凡提出送好处费给钟职X后,他们都同意了。他一共得到危房改造补助款9000元,另外的6700元交给钟聚凡,由钟聚凡作为好处费送给钟职X。5、证人钟某戊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新房子,2011年8、9月份的时候,他和钟某庚、钟��壬、钟某丁在钟聚凡家填好危房改造相关材料的手续后,交给钟聚凡具体办理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他家只拿到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6、证人钟某己的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在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新房子,并以他父亲钟某戊的名义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在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之前,钟某丁对他说过:钟聚凡要帮他们几户从木冲搬出来的人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需找钟职X帮忙,但钟聚凡说,在他们危房改造户拿到补助款后,都要向钟职X送点辛苦费,当时他们就同意了。他家只得到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7、证人钟某庚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一层100平米的新房子。2011年8、9月份的时候,他和钟某戊、钟培X、钟某丁在钟聚凡木冲村的老房子里将申请危房改造的相关材料交给钟聚凡,并由其办理相关手续。原来钟聚凡对他��钟某丁说过,如果他们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就要自愿送7000元辛苦费给钟职X。危房改造款分两次拨下来后,他分两次一共给了9700元钟聚凡,其中7000元是给钟职X的,2000元是给钟聚凡的。他们8户人统一交给钟聚凡的钱,钟聚凡说送了56000元给钟职X,但最终是否送给了钟职X,他没有看见。8、证人钟某辛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一层120平米的新房子,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因他在外地割松脂,危房改造补助申请具体是由堂哥钟培雷经手的。第一笔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下来后,他和钟聚凡一起去取出了9000元,并将其中的3000元和危房改造补助的存折给了钟聚凡。2011年5、6月份的时候,他堂哥钟培雷打电话和他说过: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手续要通过凤翔镇政府危房改造的钟职X帮忙,如果拨下来,他们只能得到6000元,其他部分的钱他们几户要送给帮他们办理手续的人作为辛苦费。9、证人钟某壬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家在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一层120多平米的新房子。2011年8、9月份的一天,钟聚凡找到他,主动问他要不要申请危房改造,说可以找凤翔镇政府的钟职X帮忙。钟某丁、钟某庚等人在钟聚凡家,钟聚凡对他们说:如果他们要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在获得补助后,就要送点帮他们忙的钟职X,后他们都同意了。他家只得到了9000元的补助款。10、证人钟某癸的证言,证实他将其位于苏石村的一块1.5亩的水田卖给了木冲村的钟聚凡等8户人用于建新房子。11、钟X鸣的供述,证实在他负责管理2011年度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的过程中,因为他帮木冲自然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8户农户争取了危房改造指标,他们得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了感谢才送好处费给他的。2011年上半��的一天,钟聚凡问他当年是否还有危房改造指标,并说如果能帮从木冲自然村搬出来在江亚村的水田上建房子的8户人争取到危房改造指标,可以给点好处费,他说到时候看看是否有指标。过了一段时间,钟聚凡找到他,并承诺如果他能帮他们争取得到危房改造补助款,他们每户送给他7000元好处费,他就答应了。2011年的下半年的一天,他将危房改造申请表发给钟聚凡,再由钟聚凡发给其他7户,钟聚凡将填好的8户危房改造申请表交给他办理等。后来,他分两次一共收受了钟聚凡送的好处费54000元。12、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钟聚凡涉嫌行贿案侦破经过,证实2013年3月8日,该局调查被告人钟聚凡以及从新栗村委木冲村搬迁到苏石村建房的钟某丁等7户村民的建房、办理危房改造手续、补助款等情况时,被告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向钟X鸣行贿��犯罪事实。后,钟某丙等7户村名及钟X鸣也相继证实钟聚凡行贿的事实。13、钟山县人民政府钟政办发(2011)77号办公室文件、钟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证实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补助对象和标准及申报与审批材料等内容。14、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社存折及信用卡复印件,证实钟某壬、钟某辛、钟某丁、钟聚凡、钟某甲、钟某庚、钟某丙、钟某戊8户人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手续,并得到了批准。15、钟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钟山县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和住房补贴款清单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证实钟聚凡、钟某壬、钟某辛、钟某丁、钟某甲、钟某庚、钟某丙、钟某戊8户人家已领取了相应的危房改造补助款,被告人钟聚凡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5700元。1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钟聚凡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7、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钟职X就是钟X鸣。18、被告人钟聚凡的供述,证实2009年、2010年的危房改造的指标都没有落到木冲自然村,他觉得很不公平。2011年知道有危房改造指标,他就找到钟职X,并提出:他们8户从木冲村迁出苏石村的建房户只要获得补助款的三分之一就行了。钟职X说他们不是低保户,每户的补助款大概15000-16000元,他就对钟职X说:他们每户就要6000元补助款就行了。钟职X还说:如果你们同意的话,就把申请材料交给他本人统一办理。过了几天,他就召集钟某乙、钟某壬、钟某辛、钟某戊、钟某丙、钟某丁、钟某庚一起商量,后大家认为得6000元也好,就一致同意申请办理2011��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后来,他把这7户与他填好的危房改造补助手续一起交给钟职X办理。在补助款拨下来后,他分两次送给钟职X好处费共5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聚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聚凡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聚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聚凡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聚凡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著文人民陪审员 XX瑾人民陪审员 曾宪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