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梁兵峰与张福钞、李发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兵峰,张福钞,李发胜,孔庆胜,林运远,曾大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梁兵峰。委托代理人:彭锡奇、支绍安。被告:张福钞。被告:李发胜。被告:孔庆胜。被告:林运远。被告:曾大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兵峰诉被告张福钞、李发胜、孔庆胜、林运远、曾大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兵峰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兵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梁兵峰负担。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昌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