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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行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姜荣与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荣,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甬行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李谦,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秦宏(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旦旦(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姜荣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甬东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荣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朝凤代理审判员  孙 雪代理审判员  秦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袁丹蓉 来自